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创新的社会,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创新能力的提升了,我们在创新力上的体现归根到底还是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上,那么企业通过;高薪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企业,与B公司具有明确的市场竞争关系。夏某是A公司研发部总监,负责公司新产品研发。2015年3月,夏某以出国留学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5月,夏某正式离职。但是后来A公司发现夏某并没有出国留学,而是于2015年7月正式入职B公司,担任B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9月,与夏某关系较好的研发部员工陆续以各种理由离开A公司,不久均被B公司录用。夏某加入B公司后,不仅高薪挖走A公司的核心员工,还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私密与管理,验为B公司提升了竞争力,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A公司将B公司和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损失1000万元。
请问: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本案涉及企业;高薪挖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跳槽至B公司的核心员工夏某违反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A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经验为B公司提升竞争力,其行为构成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
而B公司高薪挖走A公司研发部的核心员工,并且明知他们违反与A公司的保密约定或者要求,仍然获取、使用A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企业如何防范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呢?建议如下:
(1)企业要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
(2)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例如,划定各工种员工的活动区域,档案由专人、专柜管理,重要的材料不能长时间滞留在外,废弃的材料文档要销毁等,以及尤其要注意电子文档的保密。
(3)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设保密条款。
(4)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在任职期间或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峻、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