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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知名品牌标志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9-15 01:42:43 浏览次数:733次

现实中很多别有用心者,不仅不自己做品牌,总喜欢伪造、冒用其他大品牌的标志来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在我们周围屡见不鲜,那么这种盗用、冒用、伪造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情景案例

A公司是一家运动鞋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三×牌;运动鞋获国家优质产品奖,产品畅销全国。B公司是A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为提高产品销量,B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六×牌;运动鞋包装盒上也标有获国家优质产品的标志。B公司的非法行为抢走了A公司较多客户,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为此,A公司果断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了B公司的违法行为。

请问:B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生产销售者;傍名牌;以及冒用名优标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六×牌;与A公司;三×牌;名称十分相似,B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混淆行为,而且B公司生和销售的;六×牌;并没有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但其在产品包装盒上标明了家优质产品奖这一认证标志,已经构成;冒用认证标志;,B公司将面临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且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风险防范与建议

公司如何避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产品标志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呢?建议如下:

(1)对于公司生产的品质优良的产品可以参加国际或者国内有关机构或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获得认证后才使用该标志。

(2)产品认证已过有效期或者被撤销认证时,应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继续使用也属于擅自使用和伪造、冒用行为。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滑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集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冒用其他品牌的标志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里面的虚假表示行为,这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我们要知法、守法,这样才能不触犯法律,给自己一个光明的人生,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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